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资源优势,提升服务地方社会能力,调动校内各单位开展社会培训服务的积极性,做优做强社会培训服务工作,促进我校社会培训服务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9〕37号)《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各类考试、职称评审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烟人社发〔2023〕27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培训服务是指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源面向社会依法开展的各类培训服务活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社会培训服务管理工作,对学校社会培训服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及时向各单位传达国家、省、市社会培训服务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协调、支持、指导各单位开展社会培训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类培训服务收入和支出均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财务处统收统支。
第五条 社会培训服务工作做到“五统一”,即统一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培训协议或合同、统一培训方案模版、统一上报培训数据、统一管理培训台帐、统一调配培训资源。
第六条 开展社会培训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政策要求,遵从学校统筹管理,保障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声誉。社会培训服务工作的开展应当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条 社会培训服务承办单位在培训服务期间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培训学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社会培训服务工作实行事前报告审批制度,由承办单位在项目开展前提交《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社会培训服务项目审批备案表》《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收费立项审批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和财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需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每次培训服务收入由项目承办单位事前一周编制预算申请,提交《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服务收入项目收支预算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和财务处审核,按照支出规模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社会培训服务,应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签手续。校内各单位不得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协议或合同,违规对外签订协议或合同的,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资源进行创收活动,各单位不得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培训服务通知,需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同意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承办社会培训服务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培训方案、培训台账。
1.培训项目应当有详实的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培训负责人、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教师安排、培训经费收支预算、食宿安排、是否颁发结业证书、花名册(学员姓名、单位、电话等)、培训全过程录像、培训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内容。
2.承办社会培训的单位应做好培训过程中各类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培训项目结束后应建立规范的培训台帐,培训结束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将培训台账送交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第十三条 培训台账主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培训申请表或培训通知;
2.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3.培训应急预案;
4.培训课程或日程表;
5.授课教师的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或教师资格证、职称聘用证书复印件、培训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6.培训学员花名册,并附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7.培训教师授课图像或影像资料;
8.考勤表或培训学员签到表;
9.经费开支情况一览表;
10.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复印件(样件);
11.培训总结。
培训台账按以上顺序装订。
第十四条 培训证书办理。有行业或部门的相关要求按照行业或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培训证书,需特种培训机构验印的由承办单位联系相关部门办理。其它类型培训证书按学校要求办理。
第三章 项目认定
第十五条 社会培训服务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指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学校积极争取培训服务项目的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社会培训服务项目负责人联系争取的社会培训服务项目完成后且到账收入达到相应额度,职称评审时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方可作为职称评审一项业绩条件。
第十七条 社会培训服务项目收入以实际到款额作为职称评审的认定额。同一负责人联系并完成的多个社会培训服务项目到账收入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因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展社会培训服务而产生的分成收入不作为职称评审的认定额度。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培训服务的收入分配及支出管理按照《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鲁商务办字〔2023〕26号)文件执行。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等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结算。
2.其他社会培训服务涉及合作的,由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协商形成再分配方案,费用支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条 劳动报酬发放
1.劳动报酬发放参照《山东商务职业学院专家费管理与发放办法》(鲁商务财字〔2021〕2号)《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劳务费发放办法(试行)》(鲁商务办字〔2024〕21 号)《关于调整各类考试、职称评审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烟人社发〔2023〕27号)等文件执行。
2.本办法没有规定标准的项目,确需开支劳务报酬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3.各单位要根据培训服务规模从严控制、合理安排培训师资、考评人员、工作人员的人数,劳务报酬以实际参与工作的人数为准核算。
4.参与社会培训服务相关人员的劳动报酬发放按项目的批次(期)核算,与当期学校工资一并发放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所有报酬发放标准及金额均为税前收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社会培训服务收入和支出必须严格经费预算,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法合规支出,不得重复支出,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各单位要主动接受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教职工民主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