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9-21 点击次数: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考试报名、试卷、租赁考场、监考、审核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它用。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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